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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宣判非法屠宰生猪案 非法经营屠宰生猪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9-26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4 栏目名: 三农助农 文档下载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证据,对被告提起公诉。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并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被告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广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作出以下判决:1.被告犯非法经营屠宰生猪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2.对被告所犯罪行所得非法财物予以追缴或者罚金,具体数额为XXX元;3.其他相关处罚和审判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未提出上诉即为生效。

标题:广州市人民法院宣判非法屠宰生猪案 刑事判决书

案号:(待填)

原告: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被告姓名)

审判日期:(待填)

宣判日期:(待填)

审判庭:广州市人民法院刑庭

审判长:(待填)

审判员:(待填)

书记员:(待填)

一、案件概述:

本案被告(被告姓名)涉嫌非法经营屠宰生猪行为,案发地为(填写案发地点),案发时间为(填写案发时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证据,对被告提起公诉。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

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清楚地显示,被告于(填写具体时间)在(填写具体地点)进行非法屠宰生猪的经营活动。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 目击证人的笔录和证言;

2. 涉案现场勘验报告;

3. 证人、被告的供述与证词;

4. 涉案生猪数量以及屠宰工具的物证;

5. 其他相关证据。

以上证据清楚地证明被告非法屠宰生猪的行为。

三、法律适用和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规定,非法屠宰生猪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并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被告(被告姓名)应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广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被告姓名)作出以下判决:

1. 被告(被告姓名)犯非法经营屠宰生猪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

2. 对被告(被告姓名)所犯罪行所得非法财物予以追缴或者罚金,具体数额为XXX元;

3. 其他相关处罚和审判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附则:

对于本判决,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逾期未提出上诉即为生效。

审判长:(待填)

审判员:(待填)

书记员:(待填)

日期:(待填)

签字:(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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