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证据,对被告提起公诉。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并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被告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广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作出以下判决:1.被告犯非法经营屠宰生猪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2.对被告所犯罪行所得非法财物予以追缴或者罚金,具体数额为XXX元;3.其他相关处罚和审判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未提出上诉即为生效。
标题:广州市人民法院宣判非法屠宰生猪案 刑事判决书
案号:(待填)
原告: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被告姓名)
审判日期:(待填)
宣判日期:(待填)
审判庭:广州市人民法院刑庭
审判长:(待填)
审判员:(待填)
书记员:(待填)
一、案件概述:
本案被告(被告姓名)涉嫌非法经营屠宰生猪行为,案发地为(填写案发地点),案发时间为(填写案发时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证据,对被告提起公诉。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
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清楚地显示,被告于(填写具体时间)在(填写具体地点)进行非法屠宰生猪的经营活动。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 目击证人的笔录和证言;
2. 涉案现场勘验报告;
3. 证人、被告的供述与证词;
4. 涉案生猪数量以及屠宰工具的物证;
5. 其他相关证据。
以上证据清楚地证明被告非法屠宰生猪的行为。
三、法律适用和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规定,非法屠宰生猪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并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被告(被告姓名)应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广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被告姓名)作出以下判决:
1. 被告(被告姓名)犯非法经营屠宰生猪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
2. 对被告(被告姓名)所犯罪行所得非法财物予以追缴或者罚金,具体数额为XXX元;
3. 其他相关处罚和审判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附则:
对于本判决,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逾期未提出上诉即为生效。
审判长:(待填)
审判员:(待填)
书记员:(待填)
日期:(待填)
签字:(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