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一户一宅法律规定
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如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建造住宅和附属设施并对其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作为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之一,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农村一户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不能拥有两处甚至更多的宅基地。这一立法的目的在于既要保障广大农民的居住权,防止出现农民居无定所、甚至无处居住的问题,也要防止一户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费、降低土地利用效率的问题。
但同时从该规定并不能得出一户家庭必须拥有一处独立宅基地的结论。在判断一户家庭是否应当拥有一处独立宅基地时,应当考察该户家庭是否拥有居住场所,是否存在居住困难等。在满足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家庭共同居住在一处宅基地,亦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合。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明确了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办法》明确了家庭没有宅基地的,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拆迁等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子女结婚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又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农村村民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宅基地的分配必须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一户一宅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居民每户只能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实际上在农村,由于各种原因,一户多宅的情况还是为数不少的。是可以的,但前提条件是一户多宅没有宅基地人为纠纷,所谓的人为纠纷指的是有人对这个宅基地的归属有异议,比如自己的兄弟、叔伯等。如果宅基地产生归属纠纷,可以找到有纠纷的人进行协商处理,然后将宅基地归属划分到其中一方的名下,再去进行宅基地确权。值得注意的是这宅基地不属于非法侵占农田,目前我国对于基本农田管理严格,如果房屋新建在基本农田上则会要求拆除,但如果是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看地方村集体以及政府对于这处宅基地的处理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