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3规定有哪些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2023年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也相应地做出了一些改革和完善。以下是对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3规定。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3规定
一、政策概述
2023年的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加强了对农民的保护,规定农村居民可以依法传世、赠与和出资入股,更具有操作性和弹性。同时,新政策强调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旨在形成城乡一体、产权明晰、利益共享、守法有机的宅基地使用管理体制。
二、宅基地的家庭式继承和自愿赠与
新政策规定,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和用于附着于宅基地的房屋等建筑物可以继承和赠与。这意味着农村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选择将宅基地及其房屋等建筑物赠与亲友或子女。在此过程中,国家将全程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并监督每一个环节,确保农民们的权益不受损害。
三、宅基地的出资入股
新政策鼓励农民将宅基地用于经萐发展,规定农民可以将宅基地出资入股。通过这样的方式,农民不仅可以参与到农村的经济发展中,也可以通过投资获取收益,实现农民和农村的共同发展。
四、宅基地的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理使用,新政策对宅基地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不得擅自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宅基地的利用须遵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在管理方面,新政策提出了分级管理的理念,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需要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五、宅基地的监管和惩罚
新政策加强了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管,对违法使用宅基地的行为将进行严厉的打击和惩罚,以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同时,政策规定,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既要依法进行,也要尊重农民自治,使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更加人权化、法治化。
六、宅基地的使用规定
农村居民在使用宅基地时,也需遵守一系列的规定。新政策要求农民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宅基地,避免过度开发,保护好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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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2022年新规定
农村土地政策2022的新规定如下: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规定如下:
1、鼓励创新土旁余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尺纤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2、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运困滚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3、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集体成员或村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